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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差别化房贷“新政”下,首套房到底如何认定?

发表于2016-12-07

【问答】差别化房贷“新政”下,首套房到底如何认定?
11月28日,上海市住建委、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监局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 进一步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自2016年11月29日起,居民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申请商业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5%。在本市已拥有1套住房的、或在本市无住房但有住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通知》在不少持币准备购房人群中引发不小波澜。在“12345”市民服务热线上,相关咨询也不少。记者选择了两个较为典型的案例,拨打了上海银监局金融消费者投诉咨询电话“38650160”,并将回答归纳如下:

非上海户籍但已在沪工作多年的张女士问:早年我在老家贷款购买过一套房屋,但贷款早已还清。在沪工作已10余年,连续缴纳社保也早超过5年,原先一直租房住。为了今后工作方便,我拟在上海买房。想咨询我如果现在购房,是属于首套还是二套?

针对张女士提问,银监部门称,此次调整是“认房也认贷”。商业银行对首套房贷的认定,是指居民家庭名下不仅在本市无房,而且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显示,在全国各地均无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和公积金贷款记录。也就是说,不管你户籍是哪里的,也不管你在上海有没有房,只要你在任何一地贷款买过房,即便已经还清,也不能算首套,均执行二套房贷政策。换言之,张女士现在若要在上海买房,如果是普通自住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若购买的是非普通自住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70%。

市民谢先生问:我在11月28日以前,已经与上家签订了居间协议,并支付了房屋定金70万元,但尚未完成网签。此次购房我属于置换型,置换出去的房子有过贷款。中介对我说,按照《通知》我不能算首套了。这样一来,我的首付款比例将大幅度提升,我实在无能力支付。我想咨询:《通知》中所指的首套房贷申请,是以支付定金为准还是以网签为准?

针对谢先生提问,银监部门明确表示:本次政策调整从11月29日(含29日)开始执行,具体以购房合同网签时间为界。网签时间在11月28日(含)之前的,执行原政策不变。至于谢先生,尽管已经支付了定金,但因为没有完成网签,因此不能算首套房贷了。

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推出,短期内可能会让部分有住房改善需求者感觉首付压力增加;但从长远看,还是为了进一步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的发展。

相关链接:

关于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你必须知道的几件事:

● 购房人如何办理住房信贷的房屋信息查询?

答:签订购房合同后,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应持购房合同、经贷款银行审查的《借款人家庭住房查询申请表》、借款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等材料,向市房屋状况信息 申请核查家庭名下住房状况,市房屋状况信息 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查询结果,该查询结果作为贷款银行审贷的依据。

为方便办理查询手续,本市多数商业银行提供房屋信息查询的代办服务,经当事人授权的,可由贷款银行持相关材料统一向市房屋状况信息 办理查询。

● 《通知》提出严格核验购房居民家庭住房状况相关信息,具体包含哪些内容?

答:市房屋状况信息 会同各贷款银行严格核验借款人家庭住房状况相关信息,一是核查借款人申报的其家庭成员名下住房状况信息;二是与民政等部门联网核查借款人申报的婚姻状况等信息;三是比对借款人在房产税、住房限购和差别化住房信贷申请中申报相关信息的一致性。

● 本次公积金贷款政策也相应作出调整,具体是如何调整的?

答:对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往主要是审核申请贷款家庭名下住房情况,即使缴存职工使用过公积金贷款,在还清后仍可再次申请。本次调整为同时审核家庭名下住房情况和公积金贷款记录。对于购买首套住房且从未使用过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家庭,公积金差别化信贷政策不作任何调整;对已使用过1次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即使名下无房,也只能享受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贷款政策;对已经使用过两次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不再向其发放第三次公积金贷款。这有利于体现公积金贷款的差别化和公平性,同时也体现公积金支持的对象。


发表于2016-12-07
新政新政啊解读一下
发表于2016-12-13

楼主哪里看的?

发表于2016-12-13

我去关注一下

发表于2016-12-13
这信息实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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