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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样本及业委会有关说明

发表于2008-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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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证明文本:

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   分局):

         [/U](企业、公司、名称)申请将位于北京市       区(县)          (房屋坐落的详细地址)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该房屋用途为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此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已经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确认。

   特此证明。

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

    (盖章)         

 
从以上样本可以看出:

   1
、政府授权居委会或业委会为此证明进行确认盖章。

2、以上文本的关键词语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此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是“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同意证明,不是居委会/业委会同意不同意。居委会或业委会只是对这个证明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并盖章。

3、申请者是否具备核发个体工商执照的资格,则由工商局审查批准。

4、据业委会了解,居委会已经多次拒绝给没有办理“有利害相关的业主同意”文件的申请者盖章,居委会最近一例盖章确认是因为该申请者具备此“同意”文件。

5、业委会也向数位不具备该签字文件的申请者讲解了法定条件和程序,没有盖章。同时业委会内部正就此问题进行文件研究、交换意见、制定原则、明确职能、统一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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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天上午居委会与业委会成员电子邮件交换情况的答复:

   居委会: 实际上大家的理解是有偏差的,不是居委会同意不同意把住房改为商用,而是现在没有什么文件明确的告诉我们经济适用房是不能申请执照的,申请营业执照的部门在工商局,有业主到居委会盖章,我们就要根据文件执行。可以说,不符合条件的章我们一个都没给盖,但是现在经济这么活跃,有很多人申请营业执照也是出于各种原因的,一概而论显然不合适。

   实际这件事我们也很头疼,有很多业主到居委会闹,认为是我们在为难他们。
   我们明年准备请咱们小区的人大代表把这件事提到人大会上,希望政府能出台些政策。

发表于2008-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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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对门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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