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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中止房屋拆迁 裁决的情况

发表于2015-03-30
标签:房屋拆迁,行政裁 拆迁房 拆迁 申请 房屋拆迁 

在进行房屋拆迁 裁决时,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中止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一)找到新的需要查证的事实;(二)裁决需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准,但相关案件未结案的;(三)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需等待其近亲属表态是否参加裁决的;(四)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需中止的情况。中止裁决的因素排除后,应恢复裁决。中止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山东拆迁律师原江对此条款进行解读,指出这里所说的中止裁决是指在 裁决过程中,因出现法定事由而使裁决活动难以继续进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决定暂时停止裁决程序的制度。

就第一项而言,是指在裁决过程中因有些与裁决有关的事实需要调查落实。

第二项是指在裁决过程中,由于出现被拆迁房屋存在权属纠纷正在进行诉讼或仲裁等情形,裁决必须以判决或裁决的结果作为依据,在相关案件未结案的情况下,可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中止裁决并以书面方式告知当事人。

第三项是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因为申请人缺位,无法将裁决进行下去,得等申请人的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裁决,如果参加裁决,则裁决继续进行。若申请人的近亲属在法定期限内未表示参加裁决或明确表示不参加裁决的,则终结裁决并制作书面文件送达当事人。

第四项是兜底条款,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带来的新情况。

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裁决的过程中,当发现裁决已无进行的必要时,就可以结束裁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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