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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不可忽视!购房合同容易忽略的关键点

发表于2016-07-28
标签:房地产权属登记 发展商 产权登记 购房者 购房合同 

1、面积条款:


根据我国现行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房屋面积以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为准,只有这一面积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订立合同时,首先应当明确合同中约定的面积是卖方暂测面积还是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对于预售商品房来说,一般都是暂测面积)。如果是暂测面积,则应当明确终的商品房面积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为准。暂测面积和实测面积会发生差异,因而就要在合同中 积差异的处理办法有所约定。面积差异不超过合理比例1%-2%时,房价保持不变;若超出此比例,双方就要议定处理办法,如退回或增加部分购房款等,只有在合同中 积差异有了详尽的约定后,才能避免上当。


2、价格条款:


一般来说购房者所应交纳的费用主要有两种:一是按购销双方约定的计价标准和房屋面积计算出来的房价款:二是按国定规定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如契税、印花税、房屋产权证综合费等。至于各种配套设施费,如绿化费、排水费等管理费应打入开发商的建设成本之中,不应由购房者另行交纳。物业管理费,是购房者入住后才向物业管理公司定期交纳的,不应作为购房入住的前提条件之一。


3、交房日期条款:


因建设资金不足而延期交房是常有的事,开发商为逃避责任,常常在交房时间上鱼目混珠。常见的有以下几种做法:一是只注明竣工日期,没有交付使用日期;二是交房日期极其含糊,如将交房期限规定为“水电安装完毕后”、“质量验收合格后”、“配套设施完成后”等等;三是既没有竣工日期,也没有交房日期。对此,购房者要加倍警惕。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将交房日期明白无误地规定为“*年*月*日”,同时,还要注明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须承担的责任。


4、产权证条款:


应在合同中明确提出产权发放到购房者手中的准确时间。目前由于各方面的因素,产权证发放比较慢,但是应注明一个合适的日期,发展商不能无限期地拖延发放产权证。


5、补充合同条款:


发展商在与客户签约时,除签署正式合同外,为了更清晰地阐述协议内容,往往还会让客户再签署一份补充合同,主要目的在于表明由于某些特定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房的免赔责任,以及面积丈量误差过大在哪些情况下有免赔责任。一般情况下,发展商签此合同,主要为了保护自己;是在一些非人力控制的情况下,造成违约时规避风险的一种方式。购房者应多加注意,仔细查看补充条款,以免落入某些不法发展商的文字陷阱。


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要 注意合同文本应该是国家工商局和建设部推荐的示范本,决不能用几张材料纸或空白纸代替。


发表于2016-07-28
不苟且地生活,您好!您所发的帖子“不可忽视!购房合同容易忽略的关键点”已被设置为精华帖,请再接再厉多发好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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