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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建委发布新规:配套设施不达标开发企业将不能卖房

来源:北京晚报 2017-09-30 16:30:00

[摘要] 昨天,市住建委对外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项目代征城市道路用地和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要求居住项目住宅与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需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开发企业若不“达标”,将不能卖房。

昨天,市住建委对外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项目代征城市道路用地和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要求居住项目住宅与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需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开发企业若不“达标”,将不能卖房。

“"葛宇路"路牌的出现,反映出开发商应落实的责任未落实,也反映出政府监管的缺失。”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将《居住项目建设方案》纳入到项目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和测绘备案、销售管理等管理环节之中,相当于给开发商戴上了六层“紧箍咒”,确保各类配套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根据《通知》要求,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居住项目开发建设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复函》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编制《居住项目建设方案》,在办理施工招投标手续前报送项目所在区住建委备案,并由市住建委进行公示。“《居住项目建设方案》是开发商进行住宅项目开发建设的一道"硬杠杠"。”该负责人表示。记者在《居住项目建设方案》标准文本中看到,居住项目的总体建设分期、建设内容、新建住宅单体明细、居住配套设施明细、建设时序、居住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移交等,都写得一清二楚。

编制了《居住项目建设方案》后,住建部门将据此对开发企业的招标、施工许可、建设、预售现售、成果测绘、施工验收等一系列环节进行监管。其中,最为严格的是销售环节。对于期房,办理预售许可前,区住建委会对《居住项目建设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核查无误才会出具《居住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情况确认单》,未取得确认单不予办理预售许可手续;对于现房,办理现房销售备案前,也要将移交证明材料提交核查,取得《居住项目配套设施移交确认单》,未取得确认单不予办理现房销售备案。

有了规定不执行怎么办?《通知》最后提出,开发企业在建设过程中违反通知规定或弄虚作假交付使用的,市、区住建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还将依法降低或取消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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