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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限购政策出台后 琼海、海口及三亚限购又来袭

来源:北平楼事 2017-05-11 10:51:00

[摘要]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海南多地实施住房限购政策。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保障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要求和精神,支持合理住房需求,遏制投机性购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海南实施住房限购政策,随后琼海、海口及三亚也相继出台限购政策。

2017年4月14日 海南发布《关于限制购买多套商品住宅的通知》

2017年4月14日,海南发布《关于限制购买多套商品住宅的通知》,其中提到,从4月14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暂停向在海南已拥有1套及以上商品住宅(含普通住宅、高档公寓低层住宅和酒店式公寓,下同)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出售新建商品住宅。

居民家庭在三亚市购买第2套商品住宅,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居民家庭在其他市县(包括海口市)购买第2套商品住宅,没有购房贷款记录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同时,在全省范围内暂停向购买第3套及以上商品住宅的居民家庭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以下为通知全文: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支持合理住房需求,遏制投机性购房,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合理住房需求和限制投机性购房

在全省范围内暂停向在海南已拥有1套及以上商品住宅(含普通住宅、高档公寓、低层住宅和酒店式公寓,下同)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出售新建商品住宅。

居民家庭在三亚市购买第2套商品住宅,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居民家庭在其他市县(包括海口市)购买第2套商品住宅,没有购房贷款记录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同时,在全省范围内暂停向购买第3套及以上商品住宅的居民家庭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二、禁止期房转让和限制现房转让

禁止商品住宅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住宅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住宅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之前,各市县房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手续;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与网签备案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本通知印发后,居民家庭新购买的第2套及以上新建商品住宅,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宅,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

三、合理安排商品住宅用地供应

对商品住宅库存去化期在全省平均水平以下且住房供求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大的市县,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可适当增加商品住宅用地供应规模。对商品住宅库存去化期在全省平均水平以上的市县,继续暂停商品住宅用地供应。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本市县住宅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编制和实施工作,保证住宅用地供应平稳有序。

四、实行商品住宅价格备案管理

已达到预售条件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到市县物价部门进行预售价格备案,并在完成价格备案后15天内到市县房管部门申请预售许可。预售价格未经市县物价部门备案的,市县房管部门不予核发预售许可证。预售价格已经市县物价部门备案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市县房管部门申请预售许可的,一年内不再受理其预售申请。对已取得预售许可捂盘惜售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得擅自提高预售价格,如需调整预售价格,必须到市县物价部门重新备案,并报市县房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执行。严格按“一房一价”进行价格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标明的费用。对超出备案价格、擅自提价的,依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限期整改、暂停网签、停发后期预售许可等行政管理措施。

五、加强交易资格审核

各市县房管部门负责新建商品住宅购买和转让资格的审核工作。全省各市县房地产信息管理系统(网签系统)要实现商品住宅网签数据实时共享,统一查询。本通知印发后,各市县二手房交易合同必须全部纳入网签备案管理。各市县房管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不动产登记部门要将商品住宅不动产登记情况实时交换给房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共用。房管部门要根据商品住宅网签备案、不动产登记等情况确定商品住宅购买和转让资格。具体操作细则由各市县制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市县可结合当地实际,在本通知基础上出台更加严格的调控政策

海口限购

2017年5月10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印发《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关于限制购买多套商品住宅的通知>的实施细则》,细则如下:

一、明确限购范围

从本细则颁布之日起,除琼建房〔2017〕96号通知所列的新建商品住宅,我市将产权式酒店、二手住房(指已通过初始登记或首次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再次上市交易的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房,下同)一并纳入限购范围。在全市范围内暂停向在海南已拥有 1 套及以上商品住宅(含普通住宅、高档公寓、低层住宅和酒店式公寓,下同)或产权式酒店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宅、 二手住房、 新建和二手产权式酒店。

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拥有 1 套商品住宅或产权式酒店的全部产权或部分产权 (以交易合同已网签备案或不动产权证为准), 均认定为该居民家庭已拥有 1 套及以上商品住宅或产权式酒店。

二、界定购房资格

在海南没有拥有商品住宅或产权式酒店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可以在本细则规定的海口非限购区域内申请首次购房;在海南没有拥有商品住宅或产权式酒店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并且提供了其 1 名家庭成员在我省各市县的连续 2 年以上缴纳社保证明的,可以在本细则规定的海口限购区域内申请首次购房。

在我市购房的非本省户籍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实施限购,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居民家庭申请购房或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须先到住建部门出具家庭无购房备案证明及国土部门出具家庭无住房证明。

三、设定限购区域

本细则所称限购区域是指:滨江西路以西、长彤路以东、南海大道和红城湖以北区域 (含海甸岛和新埠岛), 以及椰海大道以南、绕城高速以北、铁龙路以西、粤海大道以东合围区域范围。

四、提高产权式酒店经营比例

自本细则颁布之日起,产权式酒店项目销售比例不得高于该项目可销售面积的10%,其余90%必须用于自持经营使用。 原已销售的项目其销售比例已超出前述比例的立即停止销售,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新批建的项目严格按照规定销售比例进行销售。

五、进一步限制现房转让

自本细则颁布之日起,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宅,须取得不动产权登记满 5 年后方可转让。

六、进一步实施差别化的贷款政策

居民在本市购买第二套商品住宅,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 70%。

七、加强交易资格审核

非本省籍居民购房或转让前要先提供交易承诺书(拟购房者承诺本居民家庭在我省没有拥有商品住宅和产权式酒店;拟出让方证明拟出让商品住宅或产权式酒店达到琼建房〔2017〕96 号通知和本细则约定期限), 承诺具备交易资格, 经住建部门及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审核通过购房或转让资格后,再签订购房合同进行网签备案或确认交易资格后签订房屋交易合同,进行网签备案。如在购房或转让过程中,经核查不具备交易资格或承诺不实的,将取消其交易资格,1 年内不得再次进行交易。

住建部门和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负责商品住宅购买和转让资格的审核工作。房地产信息管理系统(网签系统)要实现商品住宅网签数据实时共享,统一查询。住建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不动产登记部门要将商品住宅不动产登记情况实时交换给住建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共用。住建部门要根据商品住宅网签备案、不动产登记等情况确定商品住宅、产权式酒店和二手住房的购买和转让资格。

八、严格审核交易行为

在 2017 年 4 月 14 日前,已取得预售许可证可以合法对外销售的项目,购房居民已在网签备案系统完成合同网上录入但尚未提交备案的或已签订购房合同或认购协议,并已支付首付款,但还未实施网签的,凭完税凭证、 税务发票或首付款银行转账凭证(POS 机购房签单、购房转账单)等有效证明材料,经市住建局核实后,可以办理网签备案手续。买卖双方必须对所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性负责。

九、加强房地产市场整治

加强价格备案管理。从本细则实施之日起,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在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时,应当向物价部门申报价格备案;本细则实施之日前,已取得预售许可或已办理现房销售,但未向物价部门申报价格备案的,应在本细则发布后 1 个月内完善备案手续,如 1 个月内未办理物价备案的,依法暂停其预售资格。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执行“一房一价”,不得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备案后 1 年内不得随意提高销售价格,如需调整的必须重新申报价格备案,防止随意涨价行为。

加大依法查处力度,严肃市场秩序。未取得商品住宅和产权式酒店客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得进行预售、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涉及虚假宣传、囤积房源、捂盘惜售、 人为制造房源紧张、哄抬房价、不明码标价、违规销售、一房多卖、“黑中介”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从重处罚,并进行公开曝光。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棚户区改造项目、人才购房(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的各类专业技能人员)等另行制定政策予以规定。

十一、本细则未涉及事项,以琼建房〔2017〕96 号通知规定为准。

十二、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海南限购继续升级!三亚10日出台限购细则!

当人们还沉浸在《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关于限制购买多套商品住宅的通知>的实施细则》时,三亚已正式出台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明确限购范围和区域,禁止期房转让和限制现房转让,提高产权式酒店经营比例。

全文信息如下: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一定位,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住房限购政策

(一)在本市(区)范围内,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

(二)在本市(区)范围内,暂停向在海南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

(三)对在海南无住房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中心主城区(东至风凰路和红沙隧道、南至榆亚路和南边海路、西至三亚湾路、北至金鸡岭路,不含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购买住房及在海棠湾、崖州湾沿海一线购买商品住宅的,需提供从购房申请之日前在海南连续缴纳1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补交、补办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不予认可。

以上所称住房包括商品住宅、产权式酒店客房、符合转让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含新房和二手房。商品住宅包括普通住宅、高档公寓、低层住宅和酒店式公寓。

经市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非本省户籍人才(如教育、医疗、科研等方面专业人才),凭市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允许在本市购买1套住房。本市人才认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出具证明文件。

大型企业或金融机构总部在海南设立分部或在本市注册并正常经营的高级管理人员凭劳动合同,允许在本市购买1套住房。

本通知印发后,已签订购房合同或认购协议并已支付首付款,但还未实施网签的购房者,凭完税凭证、税务发票或首付款银行转账有效凭证(POS机购房签单、购房转账单)等有效证明材料,可继续办理网签备案手续和执行原有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已交定金但不符合购房条件的购房者,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无条件退款。

二、禁止期房转让和限制现房转让

禁止商品住宅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住宅和产权式酒店客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住宅和产权式酒店客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之前,本市住建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手续;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与网签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不动产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本通知印发后,本省户籍居民家庭新购买第2套及以上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新购买的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新购买的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

三、加强商品房价格备案管理

从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项目(含商品住房、酒店式公寓、产权式酒店等项目)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时,应当合理确定预售价格并向物价部门申报价格备案。本通知实施之日前已办理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的商品房项目,应在本通知发布后1个月内到物价部门完善备案手续,如1个月内未完善备案手续,依法暂停其预售或现售资格。

四、提高产杈式酒店经营比例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产权式酒店项目销售比例不得高于该项目客房总面积(或客房总套数)的30%,其佘70%必须用于自持经营使用。原已销售的项目其销售比例已超出前述比例的立即停止销售,新批建的项目严格按照规定销售比例进行销售。

五、严禁违法违规经营

市住建部门须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签订责任书。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必须信守承诺、诚信经营,如有违反住建部确定的9种不正当经营行为或10种违法违规行为,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市住建、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要加强联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涉及虚假宣传、违法广告、囤积房源、捂盘惜售、人为制造房源紧张、哄抬房价、不明码标价、违规销售、一房多卖、“黑中介”等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实格处罚进行公开曝光。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强舆论引导加强市场监测,密切跟踪、分析和研判市场形势,加强房地产调控政策研究,及时完善相关监管措施。住建部门要会同宣传部门、网信监管部门等单位加强房地产市场舆情监控,提前应对,提前处置,对负面宣传、夸大不实的报道,及时核对澄清,防止炒作。同时,加强舆论正面引导,在主流媒体正面宣传房地产市场运行以及整治情况,防止大起大落,稳定房地产市场预期。

除上述规定外,限贷、价格备案等其他政策继续按照《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关于限制购买多套商品住宅的通知》(琼建房〔2017〕96号)、《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三府〔2017〕4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三府(2010)139号、三府(2011)31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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